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 协会定名为“黑龙江省电子产品服务协会” 英文全称“HEILONGJIANGELECTRONICPRODUCT REPAIR &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EPRS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热爱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制造、经营服务维修、科研、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属于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积极推进黑龙江省电子产品服务向服务商转化的工作,逐步实现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黑龙江省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市场新体系的目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突破服务特色,真正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充分发挥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坚持为行业的整体利益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方面等方面的作用。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徽和会址 1、会徽:四个三角箭头的相距代表着黑龙江省电子产品服务协会的组成,来自于东南西北四个方位的会员,正朝着团结、规范、相互支持的方向发展;红、绿、蓝(R、G、B)三颜色代表着电子色素组合。黑色代表着黑龙江黑土地;四个箭头组合的十字代表着电子产品维修医院;环形代表着黑龙江省电子产品服务协会的和谐、稳定、健康;环形底部的英文字母HEPRSA是黑龙江省电子产品服务协会的英文缩写。 2、会址:协会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敏街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对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企业进行调查、考察。 2、参与制定和实施黑龙江省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指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组织和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 3、反应会员的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政府进行沟通、联系、交流。 4、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对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的收费价格、元器件价格等进行协调监督。保护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做好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向社会发布等工作,建立黑龙江省电子产品重点品牌维修服务信息网,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为企业改进产品设计,提高质量提供依据。为电子产品维修企业,特别是会员提供最新信息及咨询服务。 6、创业会刊杂志,发表行业动态,进行学术交流,推动协会工作。 7、组织行业内企业特别是会员进行贸易和技术协作交流,经验交流。 8、提高行业维修人员的技能水平,广泛与电子信息技术专业院校联合开展招生培训等相关工作。 9、举办行业维修技能及服务知识等方面的竞赛活动,以及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我先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终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起草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的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时,需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买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招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因情况特殊延期召开时,需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员、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年龄,仍需继续任职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受会长委托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 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签署重大文件; 3.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参与决定协会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5.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有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需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1. 单位会员500元/年; 2. 理事单位1000元/年; 3. 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 4. 副会长单位2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有国家承认的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配备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能兼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过程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经2005年1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协会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