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文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的要求,为加强家电服务行业(以下简称“家电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升家电服务行业企业服务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家电服务行业实际和前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维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的领导和授权下,在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统一组织下,由协会组织专家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家电维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将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协会履行自身职责,探索新的工作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提高在行业中的权威性,提升协会形象;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协助政府更好地掌握家电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和实施宏观调控。
第五条 协会在商务部和国资委的领导与指导下,依据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1.服务企业
把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融入到对企业的服务之中,以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为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提升信用企业效应。
2.自主建设
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提供新的服务项目;通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倡导和组织行业信用建设的同时,培育自身的公信力,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信任,增强在行业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3.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
通过为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鼓励守信企业,促进其他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向守信企业看齐。根据情况建立相应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对外公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
4.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企业自愿参评,不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
5.评价活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协会主要领导亲自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公示评价结果,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6.严格财务管理
制定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合理制定统一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包括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评价结果公布后,适时向协会理事会和社会公布收支账目。
7.信用评价等级实行“三统一”原则
1)统一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2)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评价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协会。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商务部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由协会自行制作。
3)统一有效期限。评价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协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采用简单有效方法,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组织成立家电维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
信评委是协会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把握工作方向,指导和监督相关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和行为;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新闻媒体。
协会会长任主任委员,一位专职副会长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其他副会长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部分会员代表任委员。同时,邀请协会顾问组成员任委员。
第七条 信评委下设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委办),办公地点在协会秘书处。
信评委办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信用评价的宣传、辅导、培训;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标准和规章制度、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细则;受理参评企业申报工作;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模型,认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发放证书、标牌,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评委办下设信用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信评组),专门负责本行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认定,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经信评委批准,信评委办与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合作成立信评组。
第三章 评价等级及指标体系
家电维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家电维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家电制造、销售及专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及家电维修服务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
第十一条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评测,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设定加权系数,尽可能减少信用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的自由裁量,保证信用等级的客观性、公正性。
1.用计分法评定企业信用单项得分和总得分。
2.用分数区段法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3.企业信用等级得分由评审人员根据相应的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得出。
4.记分方法:
定量指标采用比例法;定性指标采用分段法(具体举例见附件4)。
评价指标设置特别事项,实行一项否决。如:拖欠应付帐款数额很大、时间很长、涉及面很广。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机构和信评委办对参评企业申报的评价指标和其它指标进行10%~20%的数据抽样分析与核实后,确定所报数据的真实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 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和专家按照评价模型,在征求信评委办及用户的意见后,对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申请书》、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若有时)、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含综合分值的《信用等级初评书》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评价模型由信评委办组织有关经济、统计、信用和协会专家,参照相关信用评价模型,结合行业特点而制订;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对该模型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协会、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将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走访、调查、比对和核实,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见附件5。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限制及调整依据。
出现以下情况,不论其信用评价分值的高低,信用级别应进行以下限制:
1.被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级别:
1)近三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不论性质及金额;
2)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3)上年度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4)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一年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年的;
6)创立不足一年的。
2.被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级别:
1)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2)近三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投诉并被核实;
3)近三年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近三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5)近三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6)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
7)近三年高层管理者有违法事件被处罚的;
8)近三年自身有合同违约行为的;
9)创立不足二年的。
3.被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AA级:
1)近三年有技术侵权责任事件的;
2)近三年产品销售率平均不足90%的;
3)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
4)近三年有一年经营亏损的;
5)净资产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的;
6)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8)创立不足三年的。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信用评价→初审→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年度复查”开始运作。评价程序见附件6。
第五章 费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协会不以赢利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其财务管理制度,仅参照成本适当收取费用,用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向参评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赞助费;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参与的,在与企业协商后可收取成本费。每年向信评委或协会理事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由协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另行收取。
第二十条 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二十一条 上述信用等级评审认定费或企业年度复查费一经收取,将不退还。信评委办收取这些费用后,向参评企业提交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或年度复查报告,但因参评企业的原因而致使该评价工作无法进行时除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见附件7。
第六章 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1.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2.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申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严格执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3.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通“信用评价”频道且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建立链接,将自身网站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信用信息来源:
1.参评企业提供的《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2.与参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上游产品材料供应商、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或顾客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材料包括:企业的信誉、提供服务的内容、级别及质量、服务价格、付款的及时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3.参评企业银行对账单等公共渠道信息。
4.从有关政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渠道搜集的资料或统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管理
1.企业自愿申报信用等级,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材料准确无误,杜绝弄虚作假。
2.信评委办负责申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信用评定、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3.被评主体违反行业信用评价有关规定,申报虚假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将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4.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如有违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申评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5.信用评价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协会负责每季度发布申评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每年公告申评企业信用等级情况。
第七章 信用惩戒制度
第二十五条 奖励
对信用优良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牌证,并进行相应宣介。
第二十六条 处罚
轻微失信:及时提示。
失信:及时警告,限时整改。
严重失信:降低信用等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商务部和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
严格依据评价模型和标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参加协会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投诉电话:010-66019741;邮箱:cnheasa@163.com;网址:www.cheasa.org。
第九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束后,“信评委办”将评价结果在协会门户网站(www.cheasa.org)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站(www.antifraud.gov.cn)公布,并向参评企业颁发由商务部和国资委统一设计的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的结果:
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上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向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和标识的范围。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协会将向相关商业银行和信用保险公司推荐。
第十章 信用评价纪律
第二十九条 信评委坚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参评企业做出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评价。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对协会信用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投诉电话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信评委办严格遵守信用评价工作原则。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泄露未经申评企业许可的企业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价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参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附件:2.家电制造销售及专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家电维修服务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4.信用评价记分方法
附件:5.信用评价申报基本条件
附件:6.信用评价程序
附件:7.信用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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