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组织队伍的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和会员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电子产品维修协会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章会员发展
第三条入会条件
1、根据协会章程规定:从事家用电子电器生产、经营、维修服务的企业,各级地市同行业协会、维修管理中心,从事家用电子电器行业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科研、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家用电子电器生产制造、经营、维修服务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热爱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事业的中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人协会。
2、协会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具有能够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发展对象
l、各市县依法成立的家用电子电器维修行业协会,维修管理中心或维修专业委员会:
2、省内电子电器生产制造企业。
3、省内电子电器经营销售企业。
4、省内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企业。
5、省内电子电器行业及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科研、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个人;
6、省内电子电器生产、流通领域中著名的专家学者;
7、从事电子电器生产制造、经营潍修服务的外商独资、中外台资、中外台作的企业。
8、对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热爱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事业的中外知名人士、国际友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
第五入会程序
l、提交人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相关资料;
2、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3、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铜牌证书费,由秘书处颁发会员铜牌及证书。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六条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必须推荐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信息沟通。
l、定期为会员提供协会刊物、相关资料、网上服务;
2、协会优先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统计资料;
3、协会向会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会员单位定期向协会提供近期工作情况、产品信息、维修信息等。
第九条定期召开会议。
为了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除按协会章程规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外,每年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由副会长负责的区域性的行业的专业会议,研究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投诉热线。
第十一条协会定期根据会员经营情况、参加协会活动情况和对协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其代表协会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受到国家表彰或奖励的会员,在评选本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优先考虑获奖,并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在会员中给予通报警告,取消其所应享受的服务和优惠待遇。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和理事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取消其常务理事或理事资格,并在会员中进行通报,但保留其一年会员资格;如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其所享受的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后30日内,将会员证、牌收回,并在协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会费缴纳
第十六条会员每年按协会章程规定,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协会收到会费后及时开据发票。
第十八条会员不能按时缴纳会费,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协会每年1月31日前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6月30日前根据会费缴纳情况进行催缴。如会员在9月15日前仍未缴纳本年度会费,将取消其第二年的服务和 优惠待遇。如会员第二年再缴纳者,应补交上一年度的会费。
第五章捐助
第二十条鼓励会员对协会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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