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子产品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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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划分条件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划分条件
A.1  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
A.1.1  应有的场地
A.1.1.1  经营场所应是企业的自有资产或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场所。
A.1.1.2  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维修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A.1.1.3  有单独设置的接、发商品场地;修复商品存放地;维修间;零配件存放场地;经理室。
A.1.1.4  制冷设备维修场地必须与其它商品的维修场地分开设置,并具有与维修间分隔的气体放置地。
A.1.2  应有的设备
A.1.2.1  电子产品维修设备
A.1.2.1.1  60MHz以上双踪示波器;
A.1.2.1.2  频率特性测试设备;
A.1.2.1.3  彩色电视信号发生器;
A.1.2.1.4  场强测试设备;
A.1.2.1.5  机械部分专用调整测试工具;
A.1.2.1.6  摄像机专用检测设备;
A.1.2.1.7  热风式电烙铁;
A.1.2.1.8  激光功率测试设备。
A.1.2.2  制冷产品维修设备
A.1.2.2.1  抽真空设备;
A.1.2.2.2  定量灌气设备;
A.1.2.2.3  气密性试验设备;
A.1.2.2.4  真空干燥设备;
A.1.2.2.5  检漏仪;
A.1.2.2.6  综合检测工作台;
A.1.2.2.7  气焊设备;
A.1.2.2.8  电焊设备;
A.1.2.2.9  综合修理工位;
A.1.2.2.10  电器元件检测设备;
A.1.2.2.11  能够同时修理10台电冰箱的工位及钳工、电工修理设备。
A.1.3  应有的设施
A.1.3.1  上门服务汽车2辆或以上。
A.1.3.2  24小时服务电话。
A.1.3.3  传真机1台或以上。
A.1.3.4  上门服务人员应配备寻呼机或手机。
A.1.3.5  用于服务信息管理的计算机3台或以上。
A.1.3.6  接待间应设置供顾客等候、休息用的座椅。
A.1.4  人员构成
A.1.4.1  应有专职接、发商品人员,并能用英语接待顾客。
A.1.4.2  维修人员总数应不少于16人,其中工程师、技师职称的人员应为20%以上,助理工程师、高级工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应为50%以上,中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应为90%以上。
A.1.4.3  空调安装工应有制冷设备维修初级工50%以上。
A.1.4.4  应达到国家对各工种维修工的相关要求。
A.1.4.5  应有专职维修服务质量检验人员。
A.1.4.6  应有专职零配件管理人员。
A.1.4.7  所有人员应符合当地用工要求。
A.1.5  服务质量的要求
A.1.5.1  空调安装工应严格遵守GB 17790的规定。
A.1.5.2  管理人员须学习和遵守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A.1.5.3  接待间内应明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1.5.4  上门服务人员收费时应主动出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1.5.5  应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A.1.5.6  全体人员能熟知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A.1.5.7  管理人员和接、发商品人员应熟知国经贸[1995]458号文和其它相关政策。
A 1.5.8  上年度服务投诉量占维修服务量的1%以下。
A.2  一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
A.2.1  应有的场地
A.2.1.1  经营场所应是企业的自有资产或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场所。
A.2.1.2  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维修间面积不少于75平方米。
A.2.1.3  有单独设置的接、发商品场地;修复商品存放地;维修间;零配件存放场地;经理室。
A.2.1.4  制冷设备维修场地必须与其它商品的维修场地分开设置,并具有与维修间分隔的气体放置地。
A.2.2   应有的设备
A.2.2.1  电子产品维修设备
A.2.2.1.1  60MHz以上双踪示波器;
A.2.2.1.2  彩色电视信号发生器;
A.2.2.1.3  机械部分专用调整测试工具;
A.2.2.1.4  热风式电烙铁;
A.2.2.1.5  激光功率测试设备。
A.2.2.2  制冷产品维修设备
A.2.2.2.1  抽真空设备;
A.2.2.2.2  定量灌气设备;
A.2.2.2.3  气密性试验设备;
A.2.2.2.4  真空干燥设备;
A.2.2.2.5  检漏仪;
A.2.2.2.6  综合检测工作台;
A.2.2.2.7  气焊设备;
A.2.2.2.8  电焊设备;
A.2.2.2.9  综合修理工位;
A.2.2.2.10  能够同时修理7台电冰箱工位及钳工、电工修理设备。
A.2.3  应有的设施
A.2.3.1  上门服务汽车2辆或以上。
A.2.3.2  24小时服务电话。
A.2.3.3  传真机1台或以上。
A.2.3.4  上门服务人员应配备寻呼机或手机。
A.2.3.5  用于服务信息管理的计算机2台或以上。
A.2.3.6  接待间应设置供顾客等候、休息用的座椅。
A.2.4  人员构成
A.2.4.1  应有专职接、发商品人员,并能用英语接待顾客。
A.2.4.2  维修人员总数应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师、技师职称的人员应为15%以上,助理工程师、高级工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应为40%以上,中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应为85%以上。
A.2.4.3  空调安装工应有制冷设备维修初级工50%以上。
A.2.4.4  应达到国家对各工种维修工的相关要求。
A.2.4.5  应有专职维修服务质量检验人员。
A.2.4.6  应有零配件专职管理人员。
A.2.4.7  所有人员应符合当地用工要求。
A.2.5  服务质量的要求
A.2.5.1  空调安装工应严格遵守GB 17790的规定。
A.2.5.2  管理人员须学习和遵守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A.2.5.3  接待间内应明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2.5.4  上门服务人员收费时应主动出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2.5.5  应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A.2.5.6  全体人员能熟知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A.2.5.7  管理人员和接、发商品人员应熟知国经贸[1995]458号文和其它相关政策。
A.2.5.8  上年度服务投诉量占维修服务量的2%以下。
A.3  二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
A.3.1  应有的场地
A.3.1.1  经营场所应是企业的自有资产或租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场所。
A.3.1.2  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维修间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A.3.1.3  有单独设置的接、发商品场地;修复商品存放地;维修间;零配件存放场地;经理室。
A.3.1.4  制冷设备维修场地必须与其它商品的维修场地分开设置,并具有与维修间分隔的气体放置地。
A.3.2  应有的设备
A.3.2.1  电子产品维修设备
A.3.2.1.1  双踪示波器;
A.3.2.1.2  彩色电视信号发生器;
A.3.2.1.3  机械部分专用调整测试工具;
A.3.2.1.4  热风式电烙铁。
A.3.2.2  制冷产品维修设备
A.3.2.2.1  抽真空设备;
A.3.2.2.2  定量灌气设备;
A.3.2.2.3  真空干燥设备;
A.3.2.2.4  检漏仪;
A.3.2.2.5  综合检测工作台;
A.3.2.2.6  气焊设备;
A.3.2.2.7  电焊设备;
A.3.2.2.8  综合修理工位;
A.3.2.2.9  能够同时修理5台电冰箱工位及钳工、电工修理设备。
A.3.3  应有的设施
A.3.3.1  上门服务汽车1辆或以上。
A.3.3.2  24小时服务电话。
A.3.3.3  传真机1台或以上。
A.3.3.4  上门服务人员应配备寻呼机或手机。
A.3.3.5  用于服务信息管理的计算机1台或以上。
A.3.3.6  接待间应设置供顾客等候、休息用的座椅。
A.3.4  人员构成
A.3.4.1  应有专职接、发商品人员。
A.3.4.2  维修人员总数应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师、技师职称的人员应为10%以上,助理工程师、高级工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应为35%以上,中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应为80%以上。
A.3.4.3  空调安装工应有制冷设备维修初级工50%以上。
A.3.4.4  应达到国家对各工种维修工的相关要求。
A.3.4.5  应具有兼职维修服务质量检验人员。
A.3.4.6  应有专职零配件管理人员。
A.3.4.7  所有人员应符合当地用工要求。
A.3.5  服务质量的要求
A.3.5.1  空调安装工应严格遵守GB 17790的规定。
A.3.5.2  管理人员须学习和遵守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A.3.5.3  接待间内应明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3.5.4  上门服务人员收费时应主动出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3.5.5  应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A.3.5.6  全体人员能熟知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A.3.5.7  管理人员和接、发商品人员应熟知国经贸[1995]458号文和其它相关政策。
A.3.5.8  上年度服务投诉量占维修服务量的3%以下。
A.4  三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
A.4.1  应有的场地
A.4.1.1  经营场所应是企业的自有资产或租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场所。
A.4.1.2  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中维修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A.4.1.3  制冷设备维修场地必须与其它商品的维修场地分开设置,并具有与维修间分隔的气体放置地。
A.4.2  应有的设备
A.4.2.1   电子产品维修设备
A.4.2.1.1  示波器;
A.4.2.1.2  彩色电视信号发生器。
A.4.2.2  制冷产品维修的设备
A.4.2.2.1  抽真空设备;
A.4.2.2.2  定量灌气设备;
A.4.2.2.3  真空干燥设备;
A.4.2.2.4  检漏仪;
A.4.2.2.5  综合检测工作台;
A.4.2.2.6  气焊设备;
A.4.2.2.7  电焊设备;
A.4.2.2.8  综合修理工位;
A.4.2.2.9  能够同时修理2台电冰箱工位及钳工、电工修理设备。
A.4.3  应有的设施
A.4.3.1  上门服务机动车1辆或以上;
A.4.3.2  服务专用电话1部或以上。
A.4.3.3  传真机1台或以上。
A.4.4  人员构成
A.4.4.1  维修人员总数应不少于4人,助理工程师、高级工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应为30%以上,中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应为75%以上。
A.4.4.2  空调安装工应有制冷设备维修初级工50%以上。
A.4.4.3  应达到国家对各工种维修工的相关要求。
A.4.4.4  所有人员应符合当地用工要求。
A.4.5  服务质量的要求
A.4.5.1  空调安装工应严格遵守GB 17790的规定。
A.4.5.2  管理人员须学习和遵守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A.4.5.3  接待间内应明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4.5.4  上门服务人员收费时应主动出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4.5.5  应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A.4.5.6  全体人员能熟知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A.4.5.7  管理人员和接、发商品人员应熟知国经贸[1995]458号文和其它相关政策。
A.4.5.8  上年度服务投诉量占维修服务量的4%以下。
A 5  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
A 5.1  应有的场地
A 5.1.1  经营场所应是企业的自有资产或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场所。
A 5.1.2  营业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A 5.1.3  制冷设备维修场地必须与其它商品的维修场地分开设置,并具有与维修间分隔的气体放置地。
A 5.2  应有设备
A 5.2.1  电子产品维修设备
彩色电视信号发生器。
A 5.2.2  制冷产品维修设备
A 5.2.2.1  气密性试验设备;
A 5.2.2.2  真空泵;
A 5.2.2.3  充灌制冷剂设备;
A 5.2.2.4  三通修理表阀;
A 5.2.2.5  检漏灯或检漏仪;
A 5.2.2.6  多点点温计;
A 5.2.2.7  制冷用组合工具(管刀、扩管器、接管、快换接头);
A 5.2.2.8  气焊设备;
A 5.2.2.9  万用表、兆欧表;
A 5.2.2.10  钳、电工组合工具。
A 5.3  人员构成
A 5.3.1  维修人员总数应不少于2人,中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应为50%以上。
A 5.3.2  空调安装工应有制冷设备维修初级工50%以上。
A 5.3.3  应达到国家对各工种维修工的相关要求。
A 5.3.4  所有人员应符合当地用工要求。
A 5.4   服务质量的要求
A 5.4.1  空调安装工应严格遵守GB 17790的规定。
A 5.4.2  管理人员须学习和遵守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A 5.4.3  接待间内应明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5.5.4  上门服务人员收费时应主动出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A 5.4.5  应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A 5.4.6  全体人员能熟知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A 5.4.7  管理人员和接、发商品人员应熟知国经贸[1995]458号文和其它相关政策。
A 5.4.8  上年度服务投诉量占维修服务量的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