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疗黑龙江等 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来源:黑龙江省电子产品服务协会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黑龙江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是依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10349—2002)行业标准,在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实施的一项标准化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黑龙江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是实施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接受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领导和计划安排,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对地方等级评定工作提出的政策性指导意见。 第三条黑龙江省评委会成员一般由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部分家电生产服务企业的领导、专家、资深从业人员及代表组成。省评委会设置名誉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省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行业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服从全国评委会工作指导和工作计划安排,在全国评委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三)制定本地区一、二、三、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 (四)制定本地区一、二、三、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 (五)制定本地区一、二、三、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监督本地区等级评定实施机构的评定组织工作; (七)增补、改选、罢免本地区评委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省评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省评委会副主任、省家维协秘书长兼任,负责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规范》及实施细则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宣贯及评定工作; (二)聘请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过程中的技术性工作; (三)指导、组织并管理评审员相关工作及经授权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对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初市,并按规定要求向全国评委会办公室上报申报捌料及评审建议,根据全国评委会办公室要求,做好特级评审的有关组织工作; (五)组织一、二、三、四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评定工作,指定评审组长审核申 材料,确保评审质量,形成评定意见,并按规定要求汇总后报全国等评办核准及注册备案; (六)组织发放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证书、标志牌和评审员资格证书,并监督、 查使用情况; (七)组织评定结果的媒体公告; (八)承担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和处理相关的投诉; (九)监督、考评评委会委员的工作,向地方评委会提出增补、改选、罢免委员的建议; (十)承办全国评委会和省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省评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计划和部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评委会的重要工作。其它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八条省评委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会议上,并得到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在特殊情况下,办公室可按上述原则组织委员以函审形式通过决议。 第九条省评委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省评委会和专家委员会成员要了解和掌握《规范》及有关实施细则,严格贯彻执行省评委会的决议,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于给等级评定工作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委员,提请省委员会通过,撤销其在评委会中担任的职务,罢免委员资格,进行通告,并向全国评委会上报备案。 第十条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省评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全国评委会审棱、批准。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章分类:
家电等评
|